行業公約
桂林市家政行業聯合工會行業公約
第 一章 家政服務宗旨
第一條 為規范家政服務經營行為,滿足家政勞動社會化的需求,維護家政服務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家政服務員和家政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家政服務行業的自律,促進家政服務業的產業化、規?;?、規范化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家政服務,是指以家政為服務對象、為滿足家政服務消費者需求而提供的家政月嫂、病患陪護、家政保姆、家政護理、家居保潔、家政護老、家政烹飪、家政接送、嬰幼兒看護等為主要內容的有償服務。
第三條 桂林市家政行業聯合工會是本市家政服務業的聯合自律組織,依法行使行業代表、自律、指導、監督、協調、服務職能,承擔統計、標準擬訂、培訓、糾紛處理等有關工作。
第四條 本工會依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家政服務業的支持,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家政服務業,共同促進我市家政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家政服務經營者
第五條 家政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家政服務有償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工商或事業、民政部門登記證照和稅務登記證等,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公開相關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在核準經營范圍內經營。
第六條 家政服務經營者以“為民、便民、利民、安民、惠民”為服務宗旨,以提高家庭生活質量的家務勞動社會化需求為目標,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重,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誠信和安全、方便原則。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遵守本協會章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各項工作制度;接受政府部門和本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經營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九條 家政服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洜I者、家政服務員和消費者的姓名(或者消費單位名稱)、聯系地址及方式;
?。ǘ┘艺盏膬热?;
?。ㄈ┓盏牡攸c、方式和期限;
?。ㄋ模┓召M及其支付形式;
?。ㄎ澹└鞣降臋嗬c義務、違約責任與處理辦法及其他約定內容。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政服務工作:
?。ㄒ唬┪礉M十六周歲的;
?。ǘ┎荒芴峁┖戏ㄓ行矸葑C明的;
?。ㄈ┗加胁灰藦氖录艺展ぷ鞯膫魅静?、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一條 經營者招收的家政服務員已參加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在考核晉升級別時,經營者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盡可能對未經培訓的家政服務員輸送到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能培訓機構進行服務技能、職業道德、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知識等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家政服務員工作檔案,健全工作質量評價制度和監督激勵制度,并嚴格防范個人隱私信息泄露,形成良性的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經營者了解家政服務員工作情況時,不得對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擾,不得侵犯消費者隱私權。
第十五條 經營者在家政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悦黠@壓底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ǘ┎话捶蘸贤募s定提供服務;
?。ㄈ┧羰辜艺諉T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
?。ㄋ模┌l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ㄎ澹├眉艺罩銖娦邢蛳M者推銷商品;
?。╅L期扣押、拖欠家政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損害家政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ㄆ撸┓?、法規禁止或違反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家政服務經營者加入行業工會。
第十七條 參加行業協會的經營者,應按工會章程規定行使會員權利,及時繳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家政服務人員
第十八條 本公約所稱家政服務人員,是指具有法定勞動資格,以從事家政服務為內容而取得有償報酬的人員。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如實向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學歷、健康等證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從事家政服務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M16周歲,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服務技能;
?。ǘ┮话闶苓^義務制教育;
?。ㄈ┯泻戏ǖ纳矸葑C件;
?。ㄋ模┥眢w健康,持有縣級(含)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 家政服務人員要逐步做到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按照家政服務人員的技能水平,應劃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級,取得差別的勞動服務報酬。
第二十一條 家政服務人員有權要求經營者與其簽訂書面合同、了解服務合同內容,享有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經營者和消費者變更家政服務內容或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家庭服務的,應征得家政服務人員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遵守職業守則和經營者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執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
第二十三條 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應當做到:
?。ㄒ唬┞男泻贤黜椉s定;
?。ǘ┌凑蘸贤s定內容提供服務;
?。ㄈ┳鹬叵M者的生活習俗,不泄露其隱私;
?。ㄋ模┎坏冒l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家政服務人員未經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不得私自離崗。
第四章 家政服務消費者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所稱家政服務消費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務人員從事以家庭服務為內容的自然人。消費者到經營單位聘請家政服務人員時,應持有家庭戶口簿或身份證及相關證件,并如實填寫登記表,簽訂《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有權了解家政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和健康等個人情況。消費者要如實向經營者提供被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服務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中止家政服務合同:
?。ㄒ唬┎扇∑墼p手段訂立合同,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ǘ┪窗春贤s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ㄈ┻`背當事人約定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家政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家政服務人員:
?。ㄒ唬┎环蠌臉I條件的;
?。ǘ┎环媳竟s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ㄈ┯袊乐剡`法行為的。經營者拒不更換家政服務人員或更換后家政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對家政服務人員在家庭服務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不能讓家政服務人員違規作業。家政服務人員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救治并迅速通知經營者和有關部門,并處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條 消費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向經營者支付相關費用,不得有損害經營者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應尊重家政服務人員的人格和勞動,保障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消費者要正確指導和明確交代家庭服務人員工作任務,不得扣押家政服務人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原件。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不能無故違約。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帶家政服務人員到相關家政服務法人單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合同期滿,若消費者還需續聘家政服務人員,應提前通知經營者,并辦理續簽合同手續。合同終止,應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經營者、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先行協商解決。
第三十四條 因經營者、家政服務人員、消費者的欺詐、惡意等損害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受害方可依國家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經濟、精神等損失。
第三十五條 桂林市家政行業聯合工會行使行業管理職能,協調各種關系,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由桂林家政行業聯合工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